10.3969/j.issn.1009-0150.2009.04.001
论民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的"激励性报偿"
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个体主义、整体主义、惩罚性赔偿、激励性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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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09-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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