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150.2007.02.005
信托之困境抑或信托业之困境——论我国《信托法》下的资产管理市场
我国<信托法>只能规范以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为主体的信托关系,却无法涉及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信托关系,是目前资产管理市场上的不正常现象,并带来了市场竞争规则不一状况和要求修订规则的呼声.本文基于信托法理分析了多家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认为均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特征并应受到我国<信托法>的规范.<信托法>宜尽快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着手而不是仅仅从主体着手来进行完善,以便使各个金融机构在混业趋势下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监管机构亦能抓住风险源头,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信托法>对资产管理市场开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信托法、资产管理、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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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5SFB5025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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