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150.2006.03.006
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可仲裁性规则及其适用
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其他公法法人是否具有订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资格的主体可仲裁性规则,从制定国角度来看皆属强行规则.这些规则在适用方面存在着冲突方法和直接援引实体规则方法的理论之争.在实践中,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可仲裁性规则主要采用冲突方法予以适用,而对公法法人的主体可仲裁性规则却主要采用直接援引的方法适用.对我国而言,目前应当尽快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公法法人的主体可仲裁性问题.
主体可仲裁性、强行法、冲突方法、直接援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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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7(法学各部门)
2006-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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