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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02.2014.05.011

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法律制度探源--以《社会保险法》第30条、42条为中心

引用
在社会保险中,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医疗费用支付补偿关涉多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衔接,各国立法多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补偿时,通过保险代位求偿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受益和第三人脱责。根据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无论有无第三人侵权,伤病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支付的补偿是被保险人的当然权益;损害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双重受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此逻辑的必然。先行支付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要件之一,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实施的一个必要环节,从属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立法特征是垫付色彩重、条件复杂,未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框架内进行内容设计,是管理法重于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表现。

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支付、先行支付、保险代位求偿

2015-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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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4802

42-1792/F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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