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02.2008.01.013
社会保险代位追偿问题研究:以工伤保险为例
传统观点认为,代位追偿权只适应于财产保险中.本文分析认为,由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的无价性,容易让人形成在人身险中不宜采用代位追偿权的思维定势.人身伤害赔偿实际上由两类组成:一是针对物质性损失的补偿;二是针对肉体痛苦和精神性损害的赔偿.对于前者,由于涉及到的是与人身伤害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的填补,可以适用代位追偿权,对于后者,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足额补偿性,则不适用.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在补充模式下,我们可以按以上原则来使用代位追偿权.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代为追偿
F84;C91
2009-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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