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918.2020.10.016
关于将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思考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修改引发了社会热议.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为指导,本文建议把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安全渎职罪,将犯罪主体确定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建议增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条件,并明确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具体情形.
刑法修正案、草案、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安全渎职罪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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