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918.2019.08.013
探讨餐饮企业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的处理
在对餐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这类案例并不罕见.笔者通过分析一起典型案例,希望能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借鉴.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5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厨房调味料置放架上查获1桶某品牌海鲜酱,标签上标注“净含量7千克”,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海鲜酱大约剩余三分之一,感官性状未见异常.经查,该餐饮店于2017年9月8日购进上述批次海鲜酱3桶,每桶进货价格为65元,后未再进货.当事人陈述,涉案海鲜酱用于生鲜肉类的烹饪调味,购进后一直连续使用,没有注意到已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记录海鲜酱的领用时间.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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