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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0918.2017.07.011

从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看质监行政机关处理举报答复的义务要求

引用
一、案例背景举报是个人或组织对涉嫌违法的人或事,依法向国家机关或有权受理、处理的其他组织进行检举报告的行为.举报答复则是举报人举报后,举报受理机关经调查、处理,采取规定的行为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以已经受理、不予受理、已经立案、未发现违法行为等答复举报人,但因上述答复未能如举报人所愿,其常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该申请,复议机关是否会予以支持?审理的理由是什么?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举报答复提出建议,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举报人、答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组织、行政复议、实践、涉嫌违法、举报受理、国家机关、复议机关、法定职责、法定时限、不予受理、审理、立案、检举、调查、报告

D92;F8

2017-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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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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