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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0918.2012.11.009

回收食品的认定及其处罚条款的适用分析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3月,甲公司将库存和从市场退回的蜂蜜桃仁等食品近57t(离保质期届满还有6个月)转移至乙公司.此后,乙公司按约定将上述的部分食品拆装成18t半成品,并返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其中的1.5t蜂蜜桃仁作为原料重新包装成1.48t的成品对外销售,产品的生产日期被重新标注为2011年4月3日,货值金额达13余万元,销售利润为1.6余万元案发后,乙公司将未拆包的38t食品于4月15日退回甲公司.对上述相关产品和原料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合格综上,涉案的近57t食品中:38t未拆包,拆包后16.5t半成品现已封存,1.5t被重新包装并对外销售,召回已销售的食品0.5t.

食品、处罚、条款、重新包装、销售利润、半成品、拆包、原料、相关产品、桃仁、生产日期、蜂蜜、抽样检测、保质期、转移、市场、库存、合格、封存、拆装

TB4;F27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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