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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0918.2004.11.014

岂容以次充好蒙骗消费者--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法律责任

引用
@@ 一、案情1.举报电话铃响了一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反映G省某著名品牌彩电生产企业在S市某处注册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主要负责总公司所生产彩电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产品”三包”工作.近年来,该分公司又在市郊的一个租用仓库内设置了彩电维修工场,将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的,在商场、超市开箱销售中被退回的,以及消费者使用后按照产品”三包”规定予以更换、退货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彩电产品,进行维修和翻新工作.这些更换、退货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彩电经更换零部件或者修补外壳后就被重新包装,附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保修卡,标注”3C”认证标志,盖上生产日期,以正品价格上市销售.

消费者、生产日期、销售、产品保修、彩电产品、质量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退货、著名品牌、重新包装、运输过程、维修工、生产企业、认证标志、举报、总公司、零部件、合格证、租用、注册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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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47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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