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六)
第三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
2013-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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