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受事故伤害后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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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受事故伤害后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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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吴某于2006年7月27日退休,次日以返聘人员的身份继续在炫彩公司工作,任电工.双方签订一份劳务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7年6月25日,吴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2008年12月12日.吴某经上海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2009年2月5日,吴某收到炫彩公司出具的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终止劳务关系的通知.

退休、返聘、人员、事故伤害、鉴定委员会、致残程度、劳务关系、劳动能力、合同期限、上海市、通知、身份、签订、电工、案例

F530.69(铁路运输经济)

2012-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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