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酷暑呼唤完善劳动法规
@@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这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工作环境的具体衡量标准并没有涉及.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显然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该规定只是针对台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而关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保护劳动者措施并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这样的防护措施规定,也仅涉及到单位应该提供清凉饮料并根据气温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如早上提前上班,中午延长午休,推迟下班时间等.在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情况却只字未提.这也再一次暴露出了我们国家在”高温关怀”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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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安全科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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