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7637.2022.02.014
基层治理视域下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制度优化研究——以约定管理权为视角
《民法典》并未否认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和人所享有的管理权,但此规定下的管理权未能全部涵盖物业服务人基于基层治理的目的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管理需要.既有的管理权在救济上存在着诉权授权不清、可以请求的责任承担方式较为单—等问题.虽然管理规约在制定和施行层面仍遭遇着诸多困境,但仍不失为对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制度优化的一条有效路径.可通过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服务人享有特定的管理权并辅之以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实现.
物业服务人、管理规约、约定管理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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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22-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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