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997.2019.02.01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无限制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并将其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按照权能体系的方式进行建构,形成以知情同意权为主的积极权能和以删除权为主的消极权能,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在个人信息权确立之后,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执法威慑,不断推进信息控制者形成有效的内生治理机制,使信息控制者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个人信息权、大数据、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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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7(法学各部门)
2019-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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