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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32X.2004.06.021

新时期对农机监理工作的思考与探析

引用
@@ 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表明了我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化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道路交通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九、十三、十九、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年检,驾驶员考证、年审等具有与公安交管同等的法律地位:”本法实施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农机、农业机械、道路、交通法、主管部门、拖拉机、交通管理部门、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职权、公安、法律地位、二十三条、实施前、监理部、驾驶员、法制化、行驶、年审、年检

S2(农业工程)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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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机

1673-632X

14-1339/S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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