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机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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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32X.2004.06.020

谈农机事故的法律责任

引用
@@ (上接2004年第5期第22面)2.事故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农机事故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例如,某拖拉机的制动系统有了故障,经常出现刹车失灵现象,为此,被雇佣的驾驶员提出待机车维修后再出车的要求,可是车主不但不同意修车,还以解聘相威胁命令出车,原来核载2t的机车装了满满一车水泥(后核实载重4t),加之下雨天路滑,导致了一起死亡3人的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对此,如果受害方或公诉人提起刑事诉讼,除驾驶员负刑事法律责任外,车主也要负相应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农机事故、刑事法律责任、交通肇事罪、机动车辆、最高人民法院、责任人、驾驶员、主管人员、重大事故、制动系统、刑事诉讼、刑事案件、违章驾驶、刹车失灵、若干问题、机车维修、法律制裁、法律法规、定罪处罚、拖拉机

U4(公路运输)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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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机

1673-632X

14-1339/S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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