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177.2015.03.0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信息化、新增产能、玻璃行业、置换、实施办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行动计划、生产建设、自治区、直辖市、电解铝、新疆、通知、水泥、平板、矛盾、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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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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