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第9条明确的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须经登记才可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过登记,不可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我国物权法所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的登记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通过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探讨,指出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物权公示公信、统一登记、不动产
D923.2;F299.233.1;F301.1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YJSCX2015-046HLJU
2016-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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