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探讨分析
既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后,我国相继出现“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在这样一个血缘浓于水、亲情高于一切的社会里,我国不断出现这种案例,不仅使百姓对我国的法治丧失信心,而且也是对我国政府的威信的一种践踏.那么针对此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已经日渐显得急切需要.
探望权、探望权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隔辈亲
D923;F275;R187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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