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证据开示( Discovery of Evidence ),也译作证据公开或证据展示,证据开示这一制度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体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程序。在庭前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多重的价值。本文将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构建该制度的侧重之处。
证据开示、当事人主义、对抗模式
D925.2;TP391.3;J93
2014-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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