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务有效催收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补救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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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务有效催收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补救的法律分析

引用
实践中,银行在贷款、信用卡透支不良催收工作中,往往出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采用短信、电话催收或向户籍地或持卡人预留的其他地址发送催收信以及上门催收等催收方式,司法实务中,若持卡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上签字,辩称其从未收到过银行发送的催收通知,那么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电话催收记录、催收信函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催收。

有效催收、效力认定、时效补救

D923.6;F832.2;F291.1

2014-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4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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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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