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山寨手机”及其管理建议
一、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山寨手机<br> (一)山寨手机与商标权<br>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被诉商标与原告商标两者相较“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上边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的原则。山寨手机的显著特点就是高仿名牌手机,俗称“傍名牌”,其运作方式为山寨手机生产商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品牌的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以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达到牟利的目的。
知识产权视野、山寨手机、管理建议
R2-0;F270;F062.4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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