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发债的利弊与机制的完善
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日前,财政部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指出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这是自2011年地方政府放开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省市自行发债的闸口之后,再次扩大自行发债试点省市范围,江苏和山东也纳入到放开试点.本文将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收益与弊端简要分析,以及发债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地方政府发债、积极意义、负面影响、完善机制
F812.5;F275;D625
2013-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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