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同乘人为研究对象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于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同乘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释为第49条中的“使用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意在通过案例分析引出同乘人作为赔偿主体的问题,提出利益共同体说加以进一步论证说明其作为赔偿主体的可能性.
同乘人、赔偿主体、共同利益体
D923;F271;K249
201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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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乘人、赔偿主体、共同利益体
D923;F271;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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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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