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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对医学名词及术语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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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名词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等应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于没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在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中西药名以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为准.

山东医药、医学名词、诊疗术语、委员会、人民共和国、中医临床、中国、药典、通用、名词术语、名词审定、名称、科学技术、经穴部位、国家标准、药品、药名、耳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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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5;R11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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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

1002-266X

37-115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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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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