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66X.2014.43.014
《山东医药》对医学名词及术语的一般要求
医学名词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等应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于没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在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中西药名以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为准。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在题名及正文中药名一般不得使用商品名,确需使用商品名时应先注明其通用名称。冠以外国人名的体征、病名、试验、综合征等,人名可以用中译文,但人名后不加“氏”(单字名除外,例如福氏杆菌);也可以用外文,但人名后不加“′s”。文中尽量少用缩略语。已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可以不加注释直接使用,例如:DNA、RNA、HBsAg、PCR、CT、MRI等。不常用的、尚未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与一级原词过长在文中多次出现者,若为中文可于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写出全称,在圆括号内写出缩略语;若为外文可于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写出中文全称,在圆括号内写出缩略语。不超过4个汉字的名词不宜使用缩略语,以免影响论文的可读性。西文缩略语不得拆开移行。
山东医药、医学名词、诊疗术语、缩略语、外国人名、药物名称、中药名、委员会、通用、商品名、人民共和国、中医临床、中文、中国、药典、外文、名词术语、名词审定、科学技术、经穴部位
R45;R11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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