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依据建设部部长俞正声2001年1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4号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是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而制定的。规定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单位资质、建设部、管理工作、人民共和国、资质等级、资格、业务、行政区域、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法律责任、常务会议、补充规定
30
D92;S15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