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738.2006.12.034
对于后来提供的证据应不应该采纳
@@ 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购进的某种药品,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发票或随货同行,但是过后又提供出相关资料.对于这样的证据,决定处罚前应不应该采纳呢?
执法实践、当事人、资质、资料、证明、证据、药品、供货、发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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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F28
2007-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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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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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当事人、资质、资料、证明、证据、药品、供货、发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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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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