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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738.2006.03.011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品如何定性处罚

引用
@@ 案例:某医院于2002年10月从J省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复方苦参注射液2000支,进价65元/盒(10支),使用价74.8元/盒.经查,S省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自1998年7月8日至2005年7月8日.J省制药企业所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未取得中药同品种保护资格,其生产批准文号效力已被中止.当地药监机关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药品管理法>认定某医院购进使用假药并作出相关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假药;没收尚未使用的复方苦参注射液110盒;没收违法所得6732元,并处违法销售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9920元.

国家、生产、药品管理法、复方苦参注射液、制药企业、中药保护品种、同品种保护、中药品种、医院、违法所得、批准文号、假药、保护条例、未使用、保护期、资格、药业、效力、销售、进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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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1(药事组织)

2006-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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