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738.2006.01.011
药贩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 案例:药贩王某自2003年9月,从H省某国药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购进标示为青海省藏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30601的"藏龙宝"90盒,至10月28日案发,已向某药店售出18盒,其购进价格为15元/盒,售出价格(批发)为70元/盒,零售120元/盒.王某所提供的生产厂家的销售委托书、一证一照、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的资料均系伪造.经查实,所谓的青海省藏源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产品"藏龙宝"系假冒,青海省既无此公司,也无此产品,完全"子虚乌有".该案中王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药监机关调查取证,有悔改表现.对此当地药监机关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王某无证经营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四条予以没收所查获的"藏龙宝"72盒及违法所得126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2600元的处罚.
销售、假药、青海省、龙宝、药品管理法、检验报告书、主动配合、制药、无证经营、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厂家、价格、机关、调查取证、产品、营业部、药检所、委托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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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1(药事组织)
2006-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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