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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738.2004.10.012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交

引用
@@ 案例:2002年6月,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在市卫生防疫站门诊部现场查获了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43盒,经查实,该狂犬疫苗系假冒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该公司技术人员初步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该狂犬疫苗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这些假冒疫苗系某防疫站停薪留职职工杜某从外地药贩柏某手中购进,至案发,购进的十件狂犬疫苗,已全部销往当地的三家门诊部.

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狂犬疫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门诊部、卫生防疫站、药品检验所、有效成份、生物技术、群众举报、假冒产品、技术人员、职工、现场、生产、留职、鉴定、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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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1(药事组织)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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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2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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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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