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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738.2004.06.011

违法主体的认定要准确

引用
@@ 案例:某医疗器械站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某卫生院销售医用乙醇、过氧化氢溶液等药品,销售绷带、脱脂棉、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医疗器械.2002年5月被当地药品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某医疗器械站对认定其无证经营药品无异议,对认定其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则辩称系业务人员吕某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经查证,吕某系该站的临时工,从事销售工作,销售给某卫生院的医疗器械确实是吕某经手的,但发票、现金帐、付款凭证等是某医疗器械站出具的.

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经营药品、销售工作、无证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院、过氧化氢溶液、医用乙醇、业务人员、经营企业、监督部门、个人行为、脱脂棉、临时工、现金、凭证、付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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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1(药事组织)

200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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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2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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