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恢复生产或配制前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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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恢复生产或配制前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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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长、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恢复生产、配制、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用药安全有效、药品质量、日常监管、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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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TQ5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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