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7238.2022.06.006
民法典背景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规范诠释、实践限制及立法进路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蕴既包括落实集体所有权以此避免权能虚置问题,又涉及利用资格权维护农民宅基地居住利益的合法性基础,还关乎通过使用权盘活闲置宅基地便于契合其经济价值的功能取向.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需强化集体所有权权利属性,认识到"二权"宅基地使用权向可运作的"三权"宅基地资格权发展转化,应当以坚持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借鉴"三权分置"模式为基础,以畅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为指向.依据权利行使的"三权分置"发生逻辑,"三权"下宅基地资格权是"二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发展,宅基地资格权的法构造为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解释论层面,囿于物权法定原则,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为主要内容的体系架构需在实现规模经营、推进融资进程的基础上实现现实发展.在下一步宅基地试点实践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要逐渐突破主体资格限制,合理设置期限,创新流转模式,完善物权属性,最终实现宅基地"同地、同权、同价".
《民法典》、"三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
D912.3(法学各部门)
2022-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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