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7238.2020.01.009
论侵犯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的刑法规制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动知识产权市场的繁荣,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长久以来桎梏于民事手段而忽略了刑法的强制手段.对侵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首先要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区分其不属于孤儿作品,并且版权应该归属于人工智能系统.而对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物版权予以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同于过往的非自然力生成物,采用刑法保护符合的发展趋势且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在刑事制裁的路径中,需要明确保护法益是秩序法益和财产法益的结合,侵犯行为的范围是复制、发行及复制且发行,并且预防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系统相互侵权行为.
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刑法规制、侵犯著作权罪
D924.3(中国法律)
本文为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疑难问题研究"
2020-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