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154.2007.05.019
论我国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争议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何解决则关系到市场流通与财产交易的安全.要构建完善的物权变动制度体系,首先应确立物权变动模式的价值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以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例外的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这既反映了我国现实的社会基础,又对不同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有效地兼顾,照顾了不同的利益需求,同时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
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
DF521(民法)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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