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154.2005.02.015
论物权的本质
传统的物权本质理论存在认识上的缺陷,该理论只注意到了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却没有注意到物权与所有权、他物权的联系与区别.民法上的物如同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而且这两个因素是物权的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根本.物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交换价值,或自主地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使用价值,或全面、自主地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利.
物权、控制、自主、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D913(法学各部门)
200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