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197.2013.01.006
图书馆权利实践研究--组织化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当前,公共图书馆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中所起作用有限.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框架之下,公共图书馆与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相对于行政机关处于权利主体地位.藉此,公共图书馆组织化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公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特定的政治文化语境下,组织化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图书馆权利实践的一种方式,还受到诸多制约因素.
图书馆权利、法律关系、公共图书馆、公众参与
G250.1;D922.16(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3-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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