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197.2007.04.034
《诗补传》的著作权考
《宋史·艺文志》于范处义下著录"诗学一卷,又解颐新语十四卷,诗补传三十卷",而今存《诗补传》则只题逸斋,有一些学者推断逸斋《诗补传》即范处义《诗补传》,但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王应麟、严粲多次征引《解颐新语》,这些文字与今存《诗补传》的相应内容相同,是证明范处义即《诗补传》作者的有力证据.
范处义、《诗补传》、《诗补传》作者
G256.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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