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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不实核销科研经费之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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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不实科研经费核销行为性质的认定,其关键在于两点:第一,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第二,科研人员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科研经费若属于纵向项目则属于国有财产,若属于横向项目则不属于国有资产.科研人员虽然以课题组负责人的身份分配了科研资金,但其行为并不具有“公务”性质,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科研人员不实核销科研经费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由于我国科研经费分配机制不合理,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动并未得到应有的回报,应当通过改革科研经费分配制度来积极应对.

科研经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

18

D914(法学各部门)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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