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385.2016.05.021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当性探析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部分专家学者都支持肯定论,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立法上的趋势亦是如此.就我国的国情及构建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而言,检察机关被赋予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存在之合理性.其应然性表现为:一是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充分被保护;二是有力保障了我国公民的正当权益;三是扩充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然性体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赋予具有稳固的宪政基础;二是现代诉权理论突破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理论障碍;三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具有现实的法律基础和成功的实践经验.
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法律监督、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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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6-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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