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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05.2024.01.013

网络服务活动中同意功能的二元区分

引用
网络服务活动中,缔约同意与信息处理同意系意思自治在不同领域的表现形式,二者功能的实质合一应予否认.缔约同意作为合同领域内意思自治的表现形式,系属意思表示;信息处理同意作为个人信息领域内意思自治的特殊表现形式,根源于宪法基本权利对个人人格发展的维护,并非意思表示,而仅作为合法性基础形式要件,阻却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违法性.同意功能的二元区分以网络服务活动为特定前提,以实质区分为必然要求,以形式合一为部分例外.该区分既为判断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有效告知+明确同意"的客观标准,又明确了实践中同意的具体应用方式,从而为数据要素提供稳定、合法的流动渠道.

网络服务活动、信息处理行为、同意、事实行为

40

D923(中国法律)

2024-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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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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