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05.2022.01.014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之适用要件与法律后果的重构
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不明确且缺乏必要的行为模式,对法律后果的规定也过于宽泛,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适用.为促进商标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功效,理应立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备的惩罚和遏制两大核心功能,重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和法律后果.在适用要件的重构上将该条款的主观要件由"恶意"调整为"故意",同时明确将"重复侵权"行为和"以侵害商标权为业"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客观要件;在法律后果的重构中立足于倍数标准的确定,将一到五倍的赔偿标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加以分类,使不同严重程度的侵权行为与倍数标准得以一一对应,从而推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恰当适用.
惩罚性赔偿、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倍数标准
38
D923.43(中国法律)
2022-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