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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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05.2020.06.013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引用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进行修订,但其合理性值得探讨.通过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的性质以及同回赎权的关系之辨析,推定回赎权与期待权具有类似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回赎期间内,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回赎权.回赎期间届满买受人未行使回赎权,出卖人有权对标的物再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受人的再出卖请求权,但有规定之必要.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所有权保留、回赎权、行使要件、后果

36

D923.6(中国法律)

2020-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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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605

37-148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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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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