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05.2018.04.015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强制履行——以房屋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为视角
房屋多重买卖中买受人均未登记亦未占有情形下,买受人均请求强制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存在由出让人自愿选择履行对象和强制履行生效在先房屋买卖合同两种观点.比较而言,强制履行生效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能够抑制恣意违约现象的发生,且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应为司法实践所采纳.强制履行判决仅发生债权上法律效力,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如果出让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对房屋移转占有的执行和对协助过户行为的执行,使买受人取得对房屋的直接支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多重买卖、强制履行、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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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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