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受到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就违反该程序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已趋于一致,即该类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第27条的裁判规则,结论却大相径庭.正确适用该款司法解释的关键在于重新以股权转让为中心,以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否定合同效力,进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效力性强制规定、规范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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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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