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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晚”的著作权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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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属性,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判决不一,理论界对此同样存在争议.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可以总结出三种观点:汇编作品、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录像制品.从著作权法各作品的含义以及利益平衡的角度探析,现场“春晚”本质上是由多种节目组成的综合性演出活动,是对不同类型作品表演的汇集,作为表演组织者的央视可以享有表演者权,录制后荧屏上播放的“春晚”属于录像制品,可以获得邻接权保护.

“春晚”、汇编作品、影视作品、录像制品、邻接权

DF523.1(民法)

2017-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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