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05.2013.03.020
法律可接受性的修辞表达——以逻辑视角为切入点
法律作为人类“定纷止争”的行动理由和理性实践应当具有可接受性,此种可接受性可部分通过其修辞属性即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得到满足,这不仅是因为修辞学为法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推理和论证方法,更重要的是,修辞学为认识和理解法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和思维方式.[1]对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可从逻辑、主体、语境等多个视角进行分析,其中逻辑视角的分析意义不容忽视,这不仅因为逻辑特别是非形式逻辑构成着法律修辞的理论基础,而且这种非形式逻辑在修辞论证的前提选择及论证形式构建上本身就服膺于法律的可接受理论.
法律修辞、可接受性、法律逻辑、非形式逻辑、修辞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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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5(法的理论(法学))
山东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法律修辞及其影响"yjs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820008子课题内容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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