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05.2011.05.022
论民事行为无效
在我国民法上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越来越窄,体现了我国民法理论的进步发展。民事行为自始绝对无效原因应当以民事行为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需要根据规范的目的来区分强行性规范的类型。民事行为只有违犯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才会导致自始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后,原则上要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民事行为开始之前的状态,因此会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利益冲突、管理性禁止规范、效力性禁止规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D92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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